众筹相关法律:JOBS法案翻译5

2024-05-22 17:24:10|来源:众筹网原创|次浏览

第303条 排除众筹投资者的股东上限。 (a) 豁免——《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条(15 U.S.C. 78l(g))修订如下,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6) 持有某些证券的人的排除——委员会应通过规则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豁免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6)条发行的证券,使其不受本条款的规定限制。”

(b) 规则制定——委员会应在本法通过之日起270天内发布规则,以实施本节新增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6)条(15 U.S.C. 78c)。

第304条 融资门户的监管。 (a) 豁免—— (1) 一般规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条(15 U.S.C. 78c)修订如下,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h) 融资门户的有限豁免—— “(1) 一般规定——委员会应通过规则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豁免已注册的融资门户,使其无需根据第15(a)(1)条注册为经纪人或交易商,前提是该融资门户—— “(A) 仍受委员会的检查、执法和其他规则制定权的约束; “(B) 是根据第15A条注册的全国性证券协会的成员;并且 “(C) 受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确定的其他要求的约束。 “(2) 全国性证券协会成员——就第15(b)(8)条和第15A条而言,‘经纪人或交易商’包括融资门户,‘注册经纪人或交易商’包括注册融资门户,除非委员会通过规则另有规定,但全国性证券协会仅应检查和执行专门为注册融资门户制定的规则。”

(2) 规则制定——委员会应在本法通过之日起270天内发布规则,以实施本小节新增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h)条(15 U.S.C. 78c)。

(b) 定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条(15 U.S.C. 78c(a))修订如下,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80) 融资门户——‘融资门户’一词指任何作为中介进行证券提供或销售交易的人员,仅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6)条(15 U.S.C. 77d(6))进行,不—— “(A) 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 “(B) 招揽购买、销售或购买其网站或门户上提供或展示的证券; “(C) 因此类招揽或基于其网站或门户上展示或提及的证券销售而补偿员工、代理人或其他人员; “(D) 持有、管理、占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投资者资金或证券;或 “(E) 从事委员会通过规则确定的其他活动。”

第305条 与州法律的关系。 (a) 一般规定——《1933年证券法》第18(b)(4)条(15 U.S.C. 77r(b)(4))修订如下: (1) 将(C)和(D)小段重新编号为(D)和(E)小段;并且 (2) 在(B)小段之后插入以下内容: “(C) 第4(6)条;”

(b) 州执法权的保留澄清—— (1) 一般规定——第(a)小节所做的修订仅涉及州的注册、文件和发行要求,如《1933年证券法》第18(a)条(15 U.S.C. 77r(a))所述,不影响或限制州对使用第4(6)条豁免的发行人、融资门户或任何其他人员或实体采取执法行动的其他权力。 (2) 州对融资门户和发行人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澄清——《1933年证券法》第18(c)(1)条(15 U.S.C. 77r(c)(1))修订如下,删除“关于欺诈或欺骗行为,或经纪人或交易商在与证券或证券交易相关的非法行为”并插入以下内容:“,在与证券或证券交易相关的非法行为中 “(A) 关于—— “(i) 欺诈或欺骗行为;或 “(ii) 经纪人或交易商的非法行为;以及 “(B) 关于第4(6)条所述交易中的—— “(i) 欺诈或欺骗行为;或 “(ii) 经纪人、交易商、融资门户或发行人的非法行为。”

(c) 允许通知文件——《1933年证券法》第18(c)(2)条(15 U.S.C. 77r(c)(2))修订如下,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F) 对众筹证券不允许收费——尽管有(A)、(B)和(C)小段的规定,任何根据(b)(4)(B)小段为覆盖证券的证券,或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覆盖证券的证券,不得要求提交文件或收费,除非发行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州或投资者50%或更多总金额的购买者所在州的证券委员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任何机构或办公室),前提是本小段中的‘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领土。”

(d) 融资门户—— (1) 州豁免和监督——《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i)条(15 U.S.C. 78o(i))修订如下: (A) 将(2)和(3)段重新编号为(3)和(4)段;并且 (B) 在(1)段之后插入以下内容: “(2) 融资门户—— “(A) 州法律的限制——除(B)小段所述外,任何州或其政治分支不得对注册融资门户执行任何法律、规则、法规或其他行政措施。 “(B) 检查和执法权——(A)小段不适用于注册融资门户主要营业地所在州或其政治分支的任何法律、规则、法规或行政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前提是此类法律、规则、法规或行政措施不超过委员会对注册融资门户设立的要求。 “(C) 定义——本段中‘州’一词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领土。”

(2) 州欺诈权力——《1933年证券法》第18(c)(1)条(15 U.S.C. 77r(c)(1))修订如下,删除“或交易商”并插入“、交易商或融资门户”。

第四章——小型公司资本形成 第401条 豁免某些证券的权力。 (a) 一般规定——《1933年证券法》第3(b)条(15 U.S.C. 77c(b))修订如下: (1) 删除“(b) 委员会”并插入以下内容: “(b) 额外豁免—— “(1) 小额发行豁免权——委员会”;并且 (2) 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2) 额外发行——委员会应根据以下条款通过规则或法规增加一类证券,使其符合本条的豁免: “(A) 在前12个月内依赖根据本段增加的豁免进行的所有证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 “(B) 证券可以公开发行和销售。 “(C) 证券不得是联邦证券法及其制定的法规意义上的受限证券。 “(D) 第12(a)(2)条的民事责任条款适用于任何提供或销售此类证券的人。 “(E) 发行人可以在提交任何发行声明前,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招揽发行兴趣。 “(F) 委员会应要求发行人每年向委员会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G) 委员会可能认为为了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而必要的其他条款、条件或要求,这些可能包括—— “(i) 要求发行人准备并以电子方式向委员会提交和分发给潜在投资者的发行声明及任何相关文件,其形式和内容由委员会规定,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行人业务运营的描述、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原则、投资者资金的使用等适当事项;以及 “(ii) 取消资格条款,使豁免不适用于发行人或其前身、关联方、高管、董事、承销商或其他相关人员,该条款应与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926条(15 U.S.C. 77d注释)制定的法规中的取消资格条款实质上相似。

“(3) 限制——根据第(2)段通过的规则或法规只能

“豁免以下类型的证券:权益证券、债务证券和可转换或可交换为权益证券的债务证券,包括此类证券的任何担保。 “(4) 定期披露——委员会应根据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的需要,通过规则或法规要求根据第(2)段豁免的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并向委员会提交有关发行人、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原则、投资者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适当事项的定期披露,还可以规定暂停和终止此类披露要求的条件。 “(5) 调整——不迟于《2011年小公司资本形成法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以及此后每两年,委员会应审查第(2)(A)段中描述的发行金额限制,并根据需要适当提高该金额。如果委员会决定不提高该金额,应向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报告不提高金额的原因。”

(b) 将根据NSMIA的覆盖证券的处理——《1933年证券法》第18(b)(4)条(经第303条修订)(15 U.S.C. 77r(b)(4))进一步修订如下,在(C)小段(如该条修订的)之后插入以下内容: “(D) 根据第3(b)(2)条通过的规则或法规,该证券为—— “(i) 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出售;或 “(ii) 根据委员会根据第(3)段定义的合格购买者出售的。”

(c) 一致性修订——《1933年证券法》第4(5)条修订如下,删除“第3(b)条”并插入“第3(b)(1)条”。

第402条 研究州蓝天法对A类规章发行的影响。 总审计长应对州法律监管证券发行(即“蓝天法”)对A类规章(17 CFR 230.251 et seq.)发行的影响进行研究。总审计长应在本法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提交研究报告。

第五章——私人公司灵活性与增长 第501条 注册门槛。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1)(A)条(15 U.S.C. 78l(g)(1)(A))修订如下: “(A)在其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有一类权益证券(非豁免证券)记录持有人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由以下任何一类人持有—— “(i) 2000人,或 “(ii) 500个非合格投资者(由委员会定义的该术语),并。”

第502条 员工。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5)条(15 U.S.C. 78l(g)(5)),如第302条修订的,在(A)小段末尾添加以下内容:“为了确定发行人是否需要根据第(1)款向委员会注册证券,‘记录持有人’的定义不包括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5条豁免注册要求的员工补偿计划获得证券的人。”

第503条 规则制定。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15 U.S.C. 78l)修订如下,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i) 委员会的规则制定——委员会应制定和修订必要或适当的规则,以确保实现本条的目的。”

第504条 对第12g5-1条下的执行权力的委员会研究。 委员会应对其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5-1条的执行权力进行研究,并在本法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国会提交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员会根据第12g5-1条的执行权力的范围; “(2) 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影响分析;以及 “(3) 任何建议的立法或行政变更,以改善该条的执行和遵守。”

第六章——资本扩展 第601条 股东注册门槛。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1)条(15 U.S.C. 78l(g)(1))修订如下: “(A)在其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有一类权益证券(非豁免证券)记录持有人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由以下任何一类人持有—— “(i) 2000人,或 “(ii) 500个非合格投资者(由委员会定义的该术语),并。”

第602条 规则制定。 委员会应在本法通过之日起270天内发布必要或适当的规则,以实施本法的规定。

第七章——法律变更的外展活动 第701条 委员会的外展活动。 委员会应进行外展活动,以确保新兴增长公司和公众了解本法的变更和影响。委员会应: “(1) 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使新兴增长公司了解其在本法下的权利和责任; “(2) 与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业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促进对本法的了解和遵守; “(3) 提供技术援助和资源,帮助公司遵守本法的新要求。”

标题 VI - 资本扩展

第601条 股东注册门槛。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1)(A)条(15 U.S.C. 78l(g)(1)(A))修订如下:

“(A)在其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有一类权益证券(非豁免证券)记录持有人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由以下任何一类人持有—— “(i) 2000人,或 “(ii) 500个非合格投资者(由委员会定义的该术语),并。”

第602条 规则制定。

委员会应在本法通过之日起270天内发布必要或适当的规则,以实施本法的规定。

标题 VII - 法律变更的外展活动

第701条 委员会的外展活动。

委员会应进行外展活动,以确保新兴增长公司和公众了解本法的变更和影响。委员会应:

“(1) 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使新兴增长公司了解其在本法下的权利和责任; “(2) 与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业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促进对本法的了解和遵守; “(3) 提供技术援助和资源,帮助公司遵守本法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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